各區市建設局,國家級開發區建設局,綜保區建設局,南海新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結合文件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的部分信用檔案記錄標準缺失問題,經研究,決定對2016年5月20日下發的《關于建立各方責任主體信用檔案記錄標準推進全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6〕30號)文件進行修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加信息公布時限
良好行為信息對外公布期限為自“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信用檔案欄目”發布之日起2年;不良行為信息對外公布期限為自“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信用檔案欄目”發布之日起1年。
二、增改部分記錄標準
(一)增加部分記錄標準
1.A1-1建設程序:A1-1-16 在辦理許可事項后,未按照承諾書要求實行的,扣1分。
2.A1-3質量安全:A1-3-21 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工作開展較差或未開展的,扣1分。
3.A1-3質量安全:A1-3-22 未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的;未對住宅工程組織分戶驗收的,扣1分。
4.A1-3質量安全:A1-3-23 未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的;未將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的,扣1分。
5.D1-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D1-5-06 未全員實施實名制管理的;未全員通過銀行卡支付工資的;未全員按月足額支付工資的;未實行工人工資和工程款分賬管理的,扣1分。
6.D1-8其他:D1-8-07 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扣1分。
(二)修改部分記錄標準
1.A1-1建設程序:A1-1-09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建設項目檔案,扣1分。
2.A1-2招標發包:A1-2-34 不按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的,扣1分。
3.A1-6檔案管理:A1-6-09 地下管線工程或建設工程中包含地下管線的,覆土前,建設單位未委托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或在覆土后未進行地下管線普查測繪的,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測量成果和檔案的,扣1分。
4.B1-3質量安全:B1-3-05 不參加施工驗槽的或不參加地基基礎驗收的,并出具驗收意見的,扣0.25分。
5.B1-3質量安全:B1-3-11 不參加竣工驗收,并未出具驗收意見的,扣0.5分。
6.C1-3質量安全:C1-3-10 不參加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建筑節能等分部工程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的,扣0.5。
7.D1-3質量安全:D1-3-03 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按規定比例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或者提供虛假檢測報告的,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弄虛作假的,扣1分。
8.D1-3質量安全:D1-3-06 隱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扣0.2分。
9.E1-3質量安全:E1-3-25 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質量問題或重大設計變更未經審查擅自施工的情況,未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對存在涉及結構安全和重大使用功能的質量隱患未及時向當地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扣0.2分。
10.F1-2招標代理:F1-2-04 企業未與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每人扣0.2分。
11.F1-4其他:F1-4-02 在中標人確定之日起15日內未將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按時上報的;發出中標通知書30日內,未督促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扣0.5分。
12.F1-4其他:F1-4-05 未簽訂招標代理委托合同而先行開展業務,未按委托范圍開展業務的,扣0.5分。
13.F1-4其他:F1-4-09 代理工程未按規定進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扣2分。
(三)刪除部分記錄標準
1.B1-2承攬業務:B1-2-11 勘察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即開展勘察業務,或已出具勘察成果的,扣1-2分。
2.C1-2承攬業務:C1-2-11 設計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即開展設計業務,或已出具設計成果的,扣1分。
3.F1-1資格:F1-1-01 未取得資格認定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扣3分。
4.F1-1資格:F1-1-02 超越規定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扣3分。
5.F1-1資格:F1-1-03 在申請資格認定或者資格復審時弄虛作假的,扣3分。
6.F1-1資格:F1-1-04 出借、轉讓或者涂改資格證書的或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的,扣3分。
7.F1-2招標代理:F1-2-06 企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不及時按規定辦理資格證書變更情況的,扣1分。
8.G1-2承攬業務:G1-2-01 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扣0.5分。
9.I1-2業務:I1-2-07 勘察、設計合同未經備案受理勘察報告、施工圖紙審查的,扣1分。
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10月22日